密集调整!多家上市公司将定价基准日“后移”
近日,沧州明珠、中元股份、有研新材等多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告称,将定向增发方案的定价基准日由“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改为“发行期首日”。
此次调整范围广泛,涵盖了从预案披露到提交注册等不同推进阶段的项目。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批量修改锁价定增方案,是落实再融资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具体行动。
多家公司调整定增方案
6月15日,沧州明珠发布公告,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由“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由“3.99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6月13日,中元股份也发布公告,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条款。公司将定增定价基准日变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原发行价8.15元/股不再适用。
今年6月以来,A股定增市场掀起一轮方案“调整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5日,超30家上市公司将定增定价基准日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即从原先的锁价发行切换为更贴近发行期二级市场股价的定价模式。
仅6月9日当天,就有永泰运、科华控股、蓝丰生化、百通能源、皖通科技5家公司同步披露调整公告,涉及预案披露、提交注册等不同推进阶段的项目。
此外,部分公司调整节奏更为紧迫。6月3日,香山股份发布公告称,将定增定价基准日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改为“发行期首日”。该公司定增申请于4月29日获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于6月3日修改发行价格后,于6月9日提交注册。
甚至部分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募资环节也作出调整,如天汽模6月9日公告,将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资的定价基准日同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
此轮发布调价公告的定增项目,呈现出三个高度重合的特征:发行对象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募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
为何集体“后移”锚点?
上市公司密集调整定增方案,将定价基准日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移至"发行期首日",这并非偶然的市场行为,而是监管政策导向与市场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
“锁价定增”是指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通过认购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时,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提前锁定发行价。这一机制要求认购方承担36个月锁定期,以较长的持股锁定换取较低的价格锁定,实现对长期股东的“额外”激励。
但在实践中,从董事会预案披露到正式发行,往往间隔数月乃至一年以上,其间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因行业周期、市场情绪等因素发生大幅波动。当二级市场股价显著高于锁定价时,巨大的价差便形成了天然的跨期套利空间;若股价大幅下跌,则可能出现认购方弃购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况。这种天然的跨期套利空间,使得定价基准日“前移”的合理性逐渐消解。
监管政策是最直接的推动力。2026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强调要“优化再融资审核注册机制”“引导资金精准流向实体经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3月份,证监会主席吴清提出,将进一步在制度规则层面,优化再融资审核注册机制,着力提高便利度。其中一项就是“完善锁价定增机制,推动股票定增价格向市场价格靠拢,更好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主动将定价基准日切换为“发行期首日”。
重塑定增市场生态
将定价的“锚点”后移至发行期首日,不仅是一次技术性的规则调整,更是对A股定增市场生态的深刻重塑,对资本市场产生了多维度的深远影响。
对投资者而言,竞价发行模式下发行价紧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压缩了折价套利空间。这有助于约束低价增发行为,维护二级市场股价的公允性,让大股东和普通投资者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正在推进定增的上市公司而言,调整定价基准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发行价格不再提前锁定,增加了融资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定价更贴近市场,也有助于减轻中小股东对“低价发股摊薄权益”的质疑,在股东会上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从长远来看,这一调整正在重塑A股定增市场的投资逻辑。随着制度性折价的消失,靠“看折扣”获利的模式不再成立,投资者的决策重心必须转向“看成色”,即加强对公司基本面、盈利前景和内在价值的研究。这将推动定增市场优胜劣汰,引导资金向优质标的集聚,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未来,随着市场化定价的全面普及,资金将更有效地向科技创新、优质龙头企业集聚,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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