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诚信建设等方面将作更完善规定
现行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十余年。记者3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完成起草并通过该局官网等途径进行公众意见征集。记者梳理发现,修订稿借鉴杭州等城市经验,在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对象分类、审核流程、准入条件、监管体系、诚信建设等方面都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以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让公共资源公平善用,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就业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修订稿明确该类住房的申请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不动产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住房补贴的,经调查核实,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在市保障房平台和市信用平台上公布。已配租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修订稿提出,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不动产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30日内主动通过市保障房平台线上进行资格变更。申请人须在轮候时间到期前三个月需重新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提交复审材料的,自动退出轮候库。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针对公众关心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记者对比修订稿和现行规定后发现,修订稿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面明确,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150%,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此前的自有住房情况等有相关要求。以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则明确须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6年;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之一等的其中一种类型,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缴纳社保累计时长上也有要求。
来源:观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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