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酒泉监管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05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酒泉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80万元。张森(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玉亮(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玉门支行副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杨春年(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业务部(小企业经营中心)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张卫宏(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陈晓峰(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刘金伟(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警告。聂存山(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警告。崔雯雯(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客户经理)存在“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违法违规问题,警告。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 酒金监行处〔2026〕34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 处以罚款人民币180万元 |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
2 | 张森(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 ) | 酒金监行处〔2026〕30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3 | 雒玉亮(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玉门支行副行长) | 酒金监行处〔2026〕35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4 | 杨春年(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业务部(小企业经营中心)经理) | 酒金监行处〔2026〕29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5 | 张卫宏(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 ) | 酒金监行处〔2026〕32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6 | 陈晓峰(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 | 酒金监行处〔2026〕33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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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刘金伟(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 | 酒金监行处〔2026〕31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警告 | |
8 | 聂存山(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高级客户经理 ) | 酒金监行处〔2026〕28号 | 存在“信贷业务‘三查’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 | 警告 | |
9 | 崔雯雯(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客户经理) | 酒金监行处〔2026〕27号 | 存在“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违法违规问题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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