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融监管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07月24日,陕西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不到位、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47万元。杨珊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不到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马妮娅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何兴胜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康艳龙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序号 | 当事人 名称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 内容 | 作出决定 机关 |
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 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不到位、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47万元。 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马妮娅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何兴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康艳龙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 陕西金融 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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