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07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销售渠道业务管理不合规,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蔚晋丽(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专员)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郭(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销售渠道业务管理不合规的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史学巍(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区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6〕44号 |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渠道业务管控不合规,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 警告,罚款2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2 | 蔚晋丽[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专员(个人保险代理人)] | 晋金管罚决字〔2026〕45号 | 对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3 | 郭万元(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 | 晋金管罚决字〔2026〕46号 | 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销售渠道业务管控不合规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警告,罚款2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4 | 史学巍[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区经理(个人保险代理人)] | 晋金管罚决字〔2026〕47号 | 对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保险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 警告,罚款3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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