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有了“专属法典”,广东组合立法破冰
大湾区经济网8月4日讯,当大湾区居民在港澳购物遇到消费纠纷,过去往往面临投诉无门、跨城奔波的困境。这一局面即将成为历史——8月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宣布,《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与《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将于10月1日同步施行,前者管全省、后者专攻大湾区跨境协作,形成了全国首创的"综合+专项"组合立法模式。
两部法规的出台并非偶然。近年来,大湾区跨境消费日益频繁,但三地消费维权制度差异大、投诉渠道不畅、纠纷处理周期长等痛点长期存在。数据显示,自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上线以来,已累计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然而,这一平台此前仅依靠社会组织间的合作框架协议运行,缺乏法律层面的刚性支撑。如今,《协作规定》将其正式升级为"法定支撑工具",赋予跨境投诉"一键转办"的法律效力,大湾区居民无论身在何地,均可通过平台足不出户完成投诉。
在省级层面,《条例》同样直面多个消费痛点。针对日益泛滥的"大数据杀熟"现象,《条例》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消费偏好等信息对同一商品设置不同价格,同时规范直播电商和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在"一老一小"保护方面,未成年人单次及单日累计消费将被合理限额,老年人在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场景中被虚构或夸大功效的保健产品,将有权在收货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为外卖食品加上了"安全锁"——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且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未按规定封口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此外,自动续费服务必须在每次续期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提供简便的取消途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表示,《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基础性、综合性规定;《协作规定》共十一条,专门为大湾区跨境协作量身定制"专属单行本"。两者效力层级相同,但各有侧重,形成"1+1>2"的立法质效。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两部法规的同步出台,是广东在推进消费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今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理投诉举报237.24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24亿元;全省累计发展"双承诺"单位15.73万家,培育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5225家。在数字经济与大湾区一体化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这套"一条例一规定"的制度组合拳,不仅回应了消费者的深层诉求,也为全国消费维权立法提供了可复制的广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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