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协同惠企利民一揽子政策指引
财政金融协同惠企利民一揽子政策指引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目录索引
第一章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 财政贴息
一、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四、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五、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六、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七、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
九、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第三章 政策保险
一、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企业技术改造保险增信补贴
第四章 融资担保
一、资本金支持
二、降费奖补(担保费补贴、再担保费补贴)
三、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第五章 风险补偿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其他补贴
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租赁补贴
第一章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省财政厅全资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组建总规模1000亿元、首期规模500亿元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出资和管理平台,通过搭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预计未来撬动社会资本形成超万亿元级基金集群。
(二)引导基金的主要创新点
一是创新定位。引导基金长期经营,不设固定存续期限,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出资和管理平台,建立省财政长期稳定投入和回收资金循环滚动投资机制,由省财政厅作为唯一股东,为省委、省政府推进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创新架构。引导基金构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一方面,更好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带动民间投资;另一方面,加强省级统筹能力,以省级引导基金为牵引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全省基金体系,统筹带动各地资金、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基金投资布局有效协同,更好发挥省级引导基金的战略导航作用。
三是创新机制。引导基金在管理机制上优化创新,建立监督检查、出资“赛马”、省市联动、政策协同、资源共享、投后管理、绩效考核、容错免责、分类退出等10项管理机制,特别是细化创新符合培育耐心资本的尽职容错和长周期考核机制,从体制机制层面鼓励母子基金加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三)引导基金投向布局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升级改造的传统产业等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服务“百千万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海洋强省建设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鼓励母子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投资独角兽、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以设立产业投资类母基金为主,引导基金将分行业引入产业龙头和链主企业合作构建产业生态基金,引入银行、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合作设立具有专项功能的母基金;以因地制宜适当出资引导地市设立创业投资类母基金为辅,引导基金将支持地市与业绩领先的创投机构合作设立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创投母基金。
(四)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机制特点
引导基金公司委托广东粤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作为出资人。引导基金建立战略咨询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战略咨询委员会会商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省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单位,研究引导基金规划布局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意图,原则上不作具体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负责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事项并作出决定。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投资决策,保留对引导基金违规违约等投资行为的否决权。
第二章 财政贴息
一、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之一的企业,可享受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1.制造业企业。具体指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的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指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的,申请贷款贴息时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确定,以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相关名单为准。
(二)贴息范围
对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新增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等方面,不包括借新还旧、偿还股东借款或其他银行贷款(包括为偿还银行贷款借用的过桥资金)、偿还企业其他债务、购买土地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如购买理财、股票、虚拟货币等套利操作)、购买个人房产、购买个人用车、房地产开发、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方面,贷款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三)贴息标准
1.比例固定。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35%的部分给予财政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单笔贷款合同可享受不超过1年贴息。每年贴息贷款总规模最高2000亿元,额度用完即止。省财政年度贴息对应的贷款总规模,控制在2000亿元以内,三年总规模6000亿元,额度用完即止。
3.贷款贴息实行“两个预拨”机制,省财政厅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前预拨贷款贴息资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
(四)政策期限
2025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指引(2025年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个人消费者。
(二)贴息范围
贴息期限内,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3000元。
(四)政策期限
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研究延长政策期限等。
(五)相关政策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
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服务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1.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数字、绿色、零售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
2.在贴息期限内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
3.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三)贴息标准
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
(四)政策期限
2025年3月16日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可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五)相关政策文件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
四、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经营主体。
(二)支持领域
在支持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等领域设备更新基础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利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
(三)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四)贴息标准
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五)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可视情延长实施期限。
(六)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
《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金〔2024〕155号)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
五、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项目主体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
(二)贴息范围
所贷资金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重点是工商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5个领域。项目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并获经办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审批同意发放贷款。项目主体须已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已发放至项目主体。经办银行发放设备更新贷款且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
(三)贴息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比例0.25%,贴息期限2年。
(四)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至2027年1月。
(五)相关政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管〔2024〕14号)
六、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支持对象
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二)贴息范围
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三)贴息标准
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四)贴息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
七、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并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所贷资金须用于2023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符合《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要求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主要包括近海生态养殖、深远海规模化养殖、苗种繁育、饲料动保、病害防控、装备制造、渔港建设、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社会化服务等项目,以及购置深远海养殖所需的饲料等。
(三)贴息标准
采用“双限”控制:
1.比例限制,单个申报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贷款贴息利率不得超过2%;
2.金额限制,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贴息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贴息期限
对2025年贷款,后续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271号)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或以上高校在读的其他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贴息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贴息标准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贴息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即LPR5Y-0.7%)执行。
(四)贴息期限
我省从2014年11月起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九、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一)支持对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市外)从事现代设施农业新建、改扩建以及因自然灾害受损急需恢复重建的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改扩建以及因自然灾害受损急需恢复重建的项目。经营主体贷款资金须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三)贴息标准
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年度累计贴息资金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四)贴息期限
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主体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的通知(粤农农函〔2026〕17号)
第三章 政策保险
一、农业保险
(一)支持对象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符合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
(二)补贴标准
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大宗农产品保险(即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该类保险主要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地方特色险种(省级开办)、地方特色险种(市县开办),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不同险种适用不同补贴比例。如:大宗农产品保险的种植险方面,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80%,农户负担比例20%;大宗农产品保险的养殖险方面,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5%,农户承担比例25%;地方特色险种(省级开办),各级财政承担50%-60%,农户承担比例在40-50%之间。
(三)政策期限
本轮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期限为2024-2026年,下一轮为2027-2029年。
(四)相关政策文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一)支持对象
参保人为全省辖内(不含深圳)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简称农户)。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其中,被保险房屋需有居住痕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屋内有衣食住行等必备生活用品;
2.有安装水表、电表并可以提供缴费记录;
3.当地村委出具相关证明。
(三)补贴标准
1.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44元,保费由农户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保费总额的20%,即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除上述六个地市外,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06元,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县财政承担2.06元,农户承担2元。
(四)政策期限
本轮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期限为2025-2027年。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粤金管〔2025〕17号)。
三、企业技术改造保险增信补贴
(一)支持对象
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出口引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先用后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支持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支持内容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保险增信贷款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技术改造项目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三)补贴标准
保险增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其完工日前5年(含完工日当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已支付保险费用的不超过50%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四)政策期限
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保险费用应已完成支付(以保单、支付凭证等为准),后续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
第四章 融资担保
一、资本金支持
(一)支持对象
资本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为申请制,省财政向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三)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11号)
二、降费奖补(担保费补贴、再担保费补贴)
(一)支持对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5年度至2027年度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标准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类(含符合条件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市场主体。
(二)补贴标准
1.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其与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业务,业务发生地为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等15个地市。省财政按不高于业务发生额0.4%(含)的标准予以奖补。
2.再担保费补贴。再担保费补贴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业务发生额0.2%(含)的标准予以奖补。
(三)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11号)
三、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一)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可享受本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具体包括用于支持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智化改造(含购买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改扩建厂房、店面装修、经营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用于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绿色、数字、零售等消费领域场景拓展和升级改造的中长期贷款。
(二)补贴标准
在本计划内,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80%,融担基金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减少直保机构的风险分担责任和代偿压力。设置差异化分险机制,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对期限超过1年但不超过3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30%,对期限超过3年但不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35%,对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40%。
(三)担保要素
1.专项担保计划额度5000亿元,分两年实施。
2.降低担保费率。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政策补贴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3.授信担保额度。对于本计划内的贷款,单户授信担保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属于重点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鼓励合作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担保额度上限内加大支持力度。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
第五章 风险补偿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一)支持对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5年度至2027年度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标准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类(含符合条件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市场主体。
(二)风险分担模式
代偿补偿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5个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标准分别是: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标准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50%(含)给予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补偿;未经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分险且机构年度代偿率不高于4%(含)的直保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20%(含)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
(三)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粤金管〔2025〕11号)
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
(一)支持对象
“粤科企”评价结果为“重点支持”的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
(二)贷款要素
“政银”模式下: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累计在库贷款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粤科专项贷”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单户累计在库贷款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政银担”模式: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约定的代偿比例不低于本金损失的70%且不超过本金损失的90%。
(三)分担模式
“政银”模式下: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或贷款对象获得首次贷款的,省财政按照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的50%给予补偿(“粤科专项贷”上限为60%),省级和地方财政合计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本金损失的90%;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且不为首贷,省财政按照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的30%给予补偿,省级和地方财政合计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本金损失的80%。“政银担”模式: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予以分担风险的,省级财政分担最高不超过25%的风险责任;未被纳入的,省级财政分担最高不超过20%的风险责任。
(四)政策文件
《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号)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一)支持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或以上高校在读的其他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贷款要素
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即LPR5Y-0.7%)执行。
(三)风险分担模式
风险补偿金根据学生就读高校隶属关系由相应财政部门承担,提取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5%确定。其中,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和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第六章 其他补贴
一、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租赁补贴
(一)支持对象
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出口引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先用后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支持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支持内容
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三)补贴标准
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四)政策期限
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属事后补贴,后续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五)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
文件下载:财政金融协同惠企利民一揽子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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